《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9月3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原《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进行废旧立新式修订。《办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郑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将有助于改变现有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制度,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背景
房屋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民生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由于房屋业主过度追求居住的个性化需求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问题逐渐显露,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逐年增多。郑州市区现有1.8亿平方米房屋,有相当数量的房屋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高效的管理体制、科学的管理模式、健全的规章制度予以保障。原《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仅限于对危房鉴定的管理,对房屋日常安全管理涉及较少,区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不明确,已不能适应目前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支持和解决。制定《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解决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二、立法进程
近几年来,郑州市房管局多次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房屋安全立法申请,市政府法制办于2011年将《办法》列入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项目。郑州市房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2011年6月份形成了《办法》草案。2011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组织郑州市房管局对《办法》草案从内容、结构、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集中论证、协调和修改,并广泛征求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12年9月3日,《办法》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的治理、罚则、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房屋安全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职责及举报投诉等内容。
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了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禁止行为、改变房屋外立面及使用性质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事项和鉴定规则、期限、费用及鉴定报告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危房公告制度。
第四章危险房屋的治理,规定了危房治理措施和代为治理情形,明确了危房治理期间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义务,对危房居住保障、成片危房改造及督促检查和应急抢险做出规定。
第五章罚则,对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和相应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对排除性情形和实施日期作了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特点
1.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
《办法》依据现行法规,完善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对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为实现动态、无缝隙监管奠定了基础。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房屋安全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和组织协调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市房产管理部门与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三是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四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其协助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通过清晰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保证政府不缺位、不越位。
2.设立了房屋安全责任制度
房屋安全涉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相邻人、房屋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自管房单位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众多主体,关系复杂,在房屋安全管理实践中,各方主体房屋安全责任界定不清,导致了房屋相关责任人推卸责任,消极应付,而政府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这严重制约了房屋安全管理的有效管理,因此《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并规定其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的治理等承担责任。规定了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合理使用房屋、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治理的责任。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房屋管理人应当按照委托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应当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问题进行制止和举报的责任,承担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配备房屋安全管理员的责任。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3.设立了房屋安全普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房屋安全日常管理,预防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创新管理模式,对房屋安全实行主动管理,《办法》设立了房屋安全普查制度,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普查,对房屋安全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建立全市房屋安全档案,各级政府可以随时掌控本辖区内房屋的安全、完损状况以及总量、分布等基本信息,有针对性的为改善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确保房屋安全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安全普查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4.设立了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
由于近年来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邻里关系及社会稳定,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办法》设立了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受委托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同时《办法》还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做了规定,对于相应违规行为设立了处罚条款。
5.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法定鉴定制度
为遵循房屋安全管理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管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房屋安全的事先监管,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法定鉴定制度是必要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是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隔1年进行一次鉴定);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每隔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三是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四是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五是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六是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七是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6.设立了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制度
《办法》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危房治理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房屋产权人因各种原因,无力治理、拒绝治理等情况,危险房屋得不到及时治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办法》设立了代为治理制度,规定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确有困难无力治理的,由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代为治理。代为治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依法核定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向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代为治理制度体现了政府及时排危解难,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意识,体现了政府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